69页|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2024-03-09 科技教育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本次报告,从国际组织、国际贸易协定、经济体三个层次切入,聚焦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五个国际组织与五个国际贸易协定)与十二大经济体,分析其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与特点,并研判未来规则发展趋势,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研究发现,在国际组织层面,主要国际组织在全球层面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典型的如联合国(UN)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平台,经合组织(OECD)首创有关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谈判中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讨论等。在区域及双边框架层面,主要经济体通过加入或缔结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及数字经济专项协定,如《美墨加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条款纳入相关协定中,旨在破除各国间数据跨境流动壁垒,促进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在主要经济体层面,包括中国、美国、欧盟、英国、韩国、印度、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出于维护自身数据安全的必要,纷纷进行立法规制,明确数据出境安全前提。

纵观纳入研究的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与十二大经济体,发现在国际组织软法的影响下,国际贸易协议、主要经济体演变出其有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有特点。本次报告将上述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安排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开放进取型、严格监管型以及监管例外型。开放流动型主要表现为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典型的经济体如新加坡、东盟、美国等,国际经贸协定如DEPAUSMCA等。严格监管型主要强调数据跨境的事前监管,通过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数据出境,典型的代表为中国、俄罗斯、巴西等,国际贸易协定主要为RCEP等。监管例外型虽然强调数据跨境的监管,但是如若在白名单或者生态机制内则可以享有监管例外的权利。

未来,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主张愈发倾向于数据重商主义”,不过随着数据要素重要性的提升,未来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亦会呈现出行业精细化的趋势等,同时数据主权、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依然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时关键考量。基于现有趋势,认为未来我国数字企业出海将面临更多的数据合规风险,我国数字贸易面临较高的政策不确定性,同时我国数字产业发展面临的数据壁垒有可能将继续提升等。因此,建议我国继续加强与CPTPP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并对CPTPPDEPA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创新机制率先在上海等地进行探索试验,如DEPA中的监管沙盒机制、数字身份、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等。

来源:商务部&上海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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