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后,曾经颇为流行的“小股大债”结构被打破。在目前的规则体系下,投资模式转换为“大股小债”,即:
一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但借款期限需在1年以内且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余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不动产私募基金:有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全部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且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资产控制。
“明股实债" "商业对赌”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目前也无统一的定义及交易模式,表现为核心交易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来源:华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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